(2012)丰民初字第26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刘占武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保险合同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武,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丰民初字第2662号原告刘占武,男,1968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委托代理人张连生,河北张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董怀瑞,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丰,河北丰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占武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保险合同赔偿纠纷,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武的委托代理人张连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国丰均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占武诉称,2011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2011年11月16日11时45分,原告驾驶冀BP62**、冀BWJ**挂重型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35KM+92M处时,先与吴传东驾驶的吉C257**、吉C22**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后,又与王会想驾驶的冀T202**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河北省高速交警保定支队保定大队勘察,作出了原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传东、王会想无责任的事故认定书。之后,原告8.5级伤残。原告造成损失医疗费67809.61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91460元。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000元、残疾赔偿金8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辩称,2011年3月23日王永利与我公司签订机动车驾驶员意外伤害保险,后经加改批被保险人更改为原告刘占武,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原告在本次事故中支付的医疗费,我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约定赔偿2万元,残疾赔偿金因为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只有因意外伤害造成保险合同条款所付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照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赔偿金,原告的伤情并不符合该列表中的伤残等级,所以要求支付残疾赔偿金8万元不符合合同的依据,我公司不认可。经法庭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约定《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09版)》保障项目:意外身故残疾烧伤医疗费用补偿,每人保险金额100000元,门、急诊限额500元,医疗费用免赔额100元,医疗费用给付比例80%,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保险金额20%,累计给付保险金不超过保险金额。2011年11月16日11时45分,原告驾驶冀BP62**、冀BWJ**挂陕汽重型半挂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京港澳高速公路135KM+92M处时,先与吴传东驾驶的吉C257**、吉C22**挂重型半挂车发生碰撞后,又与王会想驾驶的冀T202**大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三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河北省高速交警保定支队保定大队认定,原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吴传东、王会想无责任。2011年11月16日至21日,原告刘占武在保定市急救中心住院5天,开支医疗费人民币44472.48元;2011年11月21日至12月17日,原告刘占武在唐山市丰南区医院住院26天,开支医疗费23337.13元。原告刘占武共开支医疗费人民币61803.61元。2012年7月25日,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关于刘占武损伤的鉴定,综合评定为8.5级伤残。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有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机动车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原告刘占武因意外开支医疗费人民币(61803.61元-免赔额100元)×80%=49362.89元,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不超过保险金额100000元的20%,即赔付原告的损失人民币20000元。原告的其他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有关法律法规,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刘占武各项损失人民币200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由原告刘占武负担2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支公司负担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人民币2300元,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树宁代理审判员 孟寅生代理审判员 赵立新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么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