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梨榆执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王千与孙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千,孙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梨榆执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王千,男,1961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梨树县。被执行人孙平,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梨树县。王千与孙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2013)梨榆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院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梨榆民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后,再对本案予以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继春二○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蒋 伟 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