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原民初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温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琴,温林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原民初字第260号原告赵玉琴,女,197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本村。被告温林伟,男,196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原平市新原乡太平街村。原告赵玉琴诉被告温林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玉琴、被告温林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玉琴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1年9月7日领取结婚证。婚后,生育俩个女儿,大女儿温慧敏,现年23岁,小女儿温慧珍,现年17岁,就读于忻州技术学院。结婚时,虽然被告家境困难,但双方彼此情投意合,在情感方面都很信任。2001年4月份,原告听说被告有外遇,为此事原告和被告的姐姐到第三者家中大闹一场,也因此原告遭受了被告的毒打,双方夫妻感情急剧恶化。为了俩个孩子,原告放弃了离婚的念头,可夫妻之间已是同床异梦。为了女儿的学业,原告外出打工,但所赚的工资远不能支撑女儿念书费用,被告又不负担,原告直到现在仍有外债12000元。2010年冬天,被告把原告的手机卡没收,不让原告出去打工,并限制了原告的人身自由。2011年3月3日,原告离家出走至今。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离婚。原告赵玉琴提供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1份;2、原平市民政局婚姻登记档案证明材料1份。被告温林伟辩称,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温林伟未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赵玉琴与被告温林伟经自由恋爱相识后,于1990年9月份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当年10月29日生育长女温慧敏,现在西安外事学院工作。1991年9月7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双方感情较好。1996年6月11日生育次女温慧珍,现在忻州市技术学院上学。2011年3月份,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至今。2013年3月21日,原告赵玉琴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又结婚时间较长,生育俩个女儿,双方之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尚有和好可能。在今后生活中,原、被告双方应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赵玉琴与被告温林伟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孙树仁审判员  冀东青审判员  闫志峰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