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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20-08-11

案件名称

叶瑜与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瑜;陈小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鄂孝昌民初字第00127号 原告叶瑜,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县。 委托代理人王建江、丁恒,湖北中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和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陈小明,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叶瑜诉被告陈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月18日诉至本院。2013年7月2日原告叶瑜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被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叶瑜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瑜负担。 审判员 杨 毅 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汪立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