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原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闫红伟与张芳军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红伟,张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原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闫红伟,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城关镇小北街**号。被执行人张芳军,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大宾乡小大宾村。申请人闫红伟申请执行张芳军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作出的(2006)原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红伟于2013年元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元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芳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闫红伟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2006)原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06)原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