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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原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闫红伟与张芳军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裁定书

法院

原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红伟,张芳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原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闫红伟,男,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城关镇小北街**号。被执行人张芳军,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原阳县大宾乡小大宾村。申请人闫红伟申请执行张芳军刑事附带民事交通肇事一案,原阳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9日作出的(2006)原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闫红伟于2013年元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元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303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芳军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闫红伟又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院(2006)原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第三条第8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原阳县人民法院(2006)原刑初字第1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肖成军审判员  苗夏玉审判员  李文正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