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商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与刘忠谋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刘忠谋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商初字第194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德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蒲洁,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忠谋,男,汉族,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刘忠谋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导致无法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法律文书。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闫军红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毕晓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