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烟牟执字第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郑某与曲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曲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烟牟执字第241号申请执行人郑某。被执行人曲某,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某与被执行人曲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2)烟牟民三初字第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于海全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孙永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