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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复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俊霞诉被告曲淑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霞,曲淑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558号原告贾俊霞。被告曲淑萍。委托代理人陈献国,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俊霞诉被告曲淑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俊霞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俊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俊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原告贾俊霞负担1275元,被告曲淑萍自愿负担1275元。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