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复民初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贾俊霞诉被告曲淑萍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俊霞,曲淑萍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复民初字第558号原告贾俊霞。被告曲淑萍。委托代理人陈献国,河北鼓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贾俊霞诉被告曲淑萍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贾俊霞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俊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俊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原告贾俊霞负担1275元,被告曲淑萍自愿负担1275元。审判员 李玉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少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