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童超与陈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童超;陈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童超。被告陈程。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超与被告陈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童超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超申请自行协商解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童超承担。审判员 艾兵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