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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民二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童超与陈程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童超;陈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民二初字第00017号原告童超。被告陈程。本院在审理原告童超与被告陈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童超于2014年4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童超申请自行协商解决,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童超承担。审判员  艾兵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