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屏山执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昌高与杨泽凤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昌高,杨泽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屏山执字第247号申请执行人王昌高。被执行人杨泽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2)屏山民初字第3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自动履行判决确认的给付申请人赔偿款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鉴于被执行人全家下落不明,其新修住房无人居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五条、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执行人杨泽凤位于xx县xx乡xx村xx组的房屋,交由申请人王昌高管理使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文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王丽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