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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榆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榆民初字第225号原告贾某某,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某,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内,现因被告王某某生病,已进行开颅手术,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出庭参加诉讼,致使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杨占宇审判员  梁日平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兰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