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榆民初字第22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榆民初字第225号原告贾某某,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被告王某某,女,1962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梨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内,现因被告王某某生病,已进行开颅手术,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出庭参加诉讼,致使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杨占宇审判员 梁日平审判员 关继春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兰莹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