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滦民初字第1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滦民初字第1295号原告彭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秀成。被告李某某。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彭某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秀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彭某某诉称: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1年7月2日在滦平县长山峪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3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彭某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因原、被告双方婚前了解少,婚后未建立起牢固的夫妻感情,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生气。2006年11月,被告李某某突然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次查找至今没有音信。因此,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所以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之女彭某甲由原告抚养监护,原告自愿承担诉讼费用。原告彭某某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冀滦民婚字第200107067号结婚证一份;滦平县长山峪镇长山峪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彭振同、彭仓的证明各一份;滦平县公安局长山峪派出所1797399号户籍证明信一份。被告李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于2001年7月2日在滦平县长山峪镇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婚后于2004年3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彭某甲。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债权、债务,没有夫妻共同财产。2006年11月,被告李某某突然离家出走,经原告多次查找至今没有音信。以上事实,有原告的起诉陈述,以及原告提交的冀滦民婚字第200107067号结婚证、滦平县长山峪镇长山峪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彭振同的证明、彭仓的证明、滦平县公安局长山峪派出所1797399号户籍证明信等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于2006年11月离家出走,经原告查找,至今无音信,且经本院公告查找后仍无下落,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的规定,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主张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原、被告婚生之女彭某甲现年九周岁,故此对原告要求抚养彭某甲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婚生之女彭某甲由原告抚养监护;本案受理费200.00元,由原告彭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照阳代理审判员 李小林人民陪审员 陈少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曹晶伟附页:一、本判决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的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台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二条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法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如果不服这份判决,在收到这份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有权提起上诉。上诉需要按本判决书规定的份数书写上诉状,并预交上诉费,上诉费系本院为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代收。如果在期限内没有递交上诉状和上诉费,将失去上诉的权利。如果上诉期的最后一天是法定假日,上诉期将延长到此法定假日结束上班后的第一天。三、当事人未提起上诉的,本判决书将于上诉期届满的次日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送达之次日将是法律文书生效之日。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主动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没有主动按照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可以提出申请执行书并交到本院执行庭,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是到期之日起两年以内。四、本判决未生效之前,当事人不得与他人登记结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