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王建场与赵祖坤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场,赵祖坤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536号原告王建场。委托代理人朱海枫,郑州市二七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赵祖坤。委托代理人苏昌丰,河南国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建场诉被告赵祖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建场的委托代理人朱海枫,被告赵祖坤的委托代理人苏昌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建场诉称,原告在张海领的带领下于2012年6月25日到被告承包的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的工地上做植筋工,张海领和被告签订了植筋施工合同书,并且有记工单。原告于2012年年底不在被告处做工,后委托张海领多次向被告讨要工钱,被一直推脱,以工程款结算为由不予支付原告的工钱。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资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要求支付3000元工资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原告在张海领的带领下于2012年6月25日到被告承包的大学路与政通路交叉口的工地上做植筋工,张海领和被告签订了植筋施工合同书,并且有记工单。原告于2012年年底不在被告处做工,后委托张海领多次向被告讨要工钱,被一直推脱,以工程款结算为由不予支付原告的工钱。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欠原告工资3000元,至今未予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祖坤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王建场的工资30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赵祖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 昊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亚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