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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刑初字第93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张忠徽犯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徽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甬仑刑初字第931号公诉机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忠徽。1999年11月9日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06年5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北仑区看守所。辩护人叶明、郑吉薇,浙江百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仑检刑诉(2012)541号、甬仑检刑变诉(20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忠徽犯合同诈骗罪,于2012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先后四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经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二次。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冉冉、陈曦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高某、被告人张忠徽及其辩护人叶明、郑吉薇、证人张某甲、樊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张忠徽明知自己无能力履行合同,以有低价的每千克发热量在5000大卡以上的清仓煤供应为由,欲与王海潮等人签订清仓煤买卖合同,并提供事先准备好的样品煤供化验。后王海潮退出,被害人施某得知样品煤化验结果为每千克发热量5008大卡后,于2011年9月25日在本区好丽登酒店与被告人张忠徽签订清仓煤买卖合同,约定580元/吨。被告人张忠徽再次承诺煤发热量在5000大卡以上,并以清仓煤在港区以内,别人不能进去看为由,拒绝施某等人提出的验货要求,并于当日收取施某58万元的货款。次日下午,被告人张忠徽将事先从大榭万华热电建材公司购买的几十元/吨的每千克发热量不足1000大卡的废煤渣运到与施某约定收货的北仑穿山码头,在施某一方提出货物不是事先约定的清仓煤而是黑沙后,张忠徽叫人将废煤渣拉回,并以关机等方式逃避施某的联系,拒不退回货款。2.2011年9月,被告人张忠徽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经潘某(另案处理)介绍与阮某认识,并初步达成清仓煤购买意向,被告人张忠徽承诺煤发热量在5000大卡以上,并把事先准备好的样品煤给阮某去化验,化验结果为煤发热量在5483大卡。2011年9月21日阮某带被害人周某等人来到北仑和张忠徽洽谈,周某支付被告人张忠徽定金10万元。2011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张忠徽将事先从大榭万华热电建材公司购买的几十元/吨的每千克发热量不足1000大卡的废煤渣运到阮某租用的北仑穿山深蓝塑业厂里,收取货款l5.8万元,并将10万元的收条骗回。在周某、阮某等人提出货物不是事先约定的清仓煤而是废煤渣后,被告人张忠徽以关机等方式逃避周某的联系,拒不退回货款。3.2011年9月份,被告人张忠徽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经潘某介绍与被害人诸某认识,并称可以与诸某做废塑料和清仓煤生意。2011年12月30日,两人签订塑料买卖合同,次日诸某付款给被告人张忠徽50万元,约定1个月发货。后被告人张忠徽以过年海关出货有问题为由,推迟发货,称煤可以马上发货,承诺煤每千克发热量在5000大卡以上,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样品煤交给诸某去化验。被告人张忠徽在取得诸某的信任后,于2011年10月14日、2012年2月4日两次与诸某签订清仓煤买卖合同,约定530元/吨,被告人张忠徽共收到诸某货款130万元。后被告人张忠徽于2012年2月14日晚将事先从大榭万华热电建材公司购买的几十元/吨的每千克发热量不足1000大卡的废煤渣运到与诸某约定收货的北仑柴桥在建大榭二桥旁工地,在诸某一方提出货物不是事先约定的清仓煤而是废煤渣后要其协商处理此事,张忠徽以关机等方式逃避诸某的联系,拒不退回货款。4.2011年9月,被告人张忠徽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经潘某介绍与被害人高某认识,初步达成清仓煤购买意向。张忠徽承诺煤每千克发热量5000大卡以上、用事先准备好的样品煤给高某化验骗取高某的信任。后于2011年10月份至2012年1月份,被告人张忠徽先后收取高某313万元货款,并将事先从镇海杨某处购买的88.72吨煤及从大榭万华热电建材公司购买的几十元/吨的发热量不足1000大卡的废煤渣运到高某租用的白峰场地,在高某一方发现货物不是事先约定的清仓煤而是废煤渣要其协商处理此事,张忠徽以关机等方式逃避高某的联系,拒不退回货款。为了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被害人施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陈某甲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忠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合作协议书、收条、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忠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张忠徽辩称,合同标的在合同文书上已约定是电厂的废煤,被害人也知道这种情况,其是正常履行合同,不存在诈骗。其辩护人叶明、郑吉薇认为,合同约定标的是电厂的清仓废煤,而不是船舱的废煤,并且没有关于废煤质量的约定,事后张忠徽也没有逃避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双方属正常的合同纠纷,而不涉及犯罪,建议法庭宣告被告人张忠徽无罪。经审理查明:(一)2011年9月21日,被告人张忠徽明知自己无能力履行合同,以有低价发热量在每千克5000大卡以上的清仓煤供应为由,欲与王海潮等人签订清仓煤买卖合同,并提供事先准备好的样品煤供化验。后王海潮退出,被害人施某得知样品煤化验结果为发热量5008大卡后,于2011年9月25日在本区好丽登酒店与被告人张忠徽签订清仓煤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580元/吨。被告人张忠徽再次声称所谓“清仓煤”系船舶清舱时处理的剩煤,承诺煤的发热量在每千克5000大卡以上,并以清仓煤在港区内外人不能进去看为由,拒绝了施某等人提出的验货要求,张忠徽于合同签订当日收取了施某货款58万元。次日下午,被告人张忠徽将事先以几十元/吨的价格从宁波大榭万华热电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华公司”)购买的发热量每千克不足1000大卡的废煤渣运至与施某约定收货的北仑穿山码头,在施某一方对货物质量提出异议后,张忠徽叫人将废煤渣拉回,并以关机等方式逃避施某的联系,拒不退回货款。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忠徽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其通过乔某介绍认识蔡某和陈某甲,后该二人介绍王某、王海潮等人到北仑与其洽谈购买清仓煤事宜,签订了一份初步协议后,其给王某等人提供了一些样煤。后王海潮退出,王某带施某来与其继续洽谈,合同约定施某以580元/吨的价格向其购买清仓废煤,其收到施某58万元货款后,叫手下将清仓废煤发至穿山码头,但施某验货时却说煤的质量有问题。该清仓废煤是其通过刘某丙从万华公司买来的,也向施某说过废煤是从其他企业里清理出来的。案发后其曾委托张某甲同对方谈判同意赔偿损失,但要以对方到公安机关撤案为条件。2.被害人施某的陈述:王某从香港人处听说北仑有煤卖并带回了一些样品,样品煤经化验符合要求。之后经陈泽均、蔡韶辉催促,其就和王某等人到北仑与张忠徽洽谈煤生意。签订合同时,其曾对“废煤”一词提出异议并要求看货,但张忠徽说煤是大船卸完货后扫舱出来的,所以称“废煤”,看货没有证件进不去,并保证煤的发热量在5000大卡以上,付款后当晚就能装货。张忠徽收到货款后,以有大雨为由当晚没有发货。次日下午,他们到码头接货时,发现不是煤就没有收,联系张忠徽时对方说是装错了。其于是催促蔡韶辉要张忠徽退款,蔡韶辉答应会把事情办好,但是到了第二天中午其还没有收到退款,又找不到乔某和张忠徽,后来回到大家同住的宾馆又发现蔡韶辉和乔某私下退掉了原订房间并短信通知服务员把东西转到了另外房间,其他人电话也联系不上,其就守候放东西的房间将蔡韶辉抓住后报警了。3.证人潘某的证言:施某、王某等人与张忠徽商谈清仓煤的买卖及到码头交货验货其均在场。据张忠徽讲,所谓“清仓煤”就是靠关系从船上清理下来的剩煤,因此只能称作废煤,但质量很好,都是电厂用的。之前张忠徽已经把样煤给南通人拿去化验过,但当日在码头交货时,张忠徽装给南通人的却是一些黑沙一样的东西。4.证人王某的证言:其听王海潮讲可以通过陈某甲介绍购买清仓煤,就想和他一起合伙。2011年9月21日,其和王海潮等人到北仑与张忠徽等人洽谈购买清仓煤事宜,王海潮与张忠徽达成初步协议后提出要看货,张忠徽以没有出入证为由推脱了,但叫人拿来一些样品煤给他们带回去了,经化验样品煤的发热量约5000大卡/千克。后王海潮认为有风险退出,其和施某等人又到北仑与张忠徽重谈合作事宜,张忠徽也以同样理由拒绝了施某的看货要求,最后约定施某向张忠徽购买1000吨清仓煤,货款58万元汇入中间人乔某账户,张忠徽在款到后当晚发货。张忠徽收到货款后,以当晚要下暴雨、大船要盖仓不能装货为由没有发货。次日下午他们到码头去提货时,发现运来的是黑沙不是煤,蔡某向张忠徽电话核实,张忠徽称货发错了马上重发,却一直没有再发,其后张忠徽和乔某的手机都关机了,他们第二天上午到张忠徽办公室也没找到人。期间蔡某曾代张忠徽和施某谈好会在第二天10时退款,但蔡某后来也以找张忠徽为由避开了,并且私下把东西从原先入住的好丽登大酒店1406号房间转移至804号房间。5.证人蔡某的证言:陈某甲听乔某讲张忠徽在做外轮煤船清仓煤的生意,价格较便宜,就准备加价后卖给王海潮,其为此事也向张忠徽确认过。后在其组织下,王海潮到北仑与张忠徽洽谈买煤事宜,当时王海潮提出要看货,张忠徽以货在港口码头的船上、王海潮进不了港口为由推脱,但叫人拿来样品给王海潮,并与王海潮订了份简单协议。之后又有四个南通人(其中有王某和施某)到北仑与张忠徽洽谈买煤事宜,当时还有个姓潘的和张忠徽一起。双方签订合同后,南通人按照张忠徽指定把钱汇入乔某帐户,但张忠徽以有暴雨为由没有按约定当晚发货。次日他们验货时发现是沙不是煤就给张忠徽打电话,但张忠徽的电话打不通,姓潘的也借口通知张忠徽走掉了。后来姓潘的打电话说货装错了,张忠徽正在协调,张忠徽也在电话里同意第二天早上退钱,之后张忠徽的电话又打不通。后张忠徽又向其表示不想还钱,还叫其和姓潘的一起去做施某的工作。9月27日早上其找到张忠徽时,他还是以各种借口不想还钱。当晚其和陈某甲回好丽登酒店804房间时,被那几个南通人抓住。清仓煤的概念是张忠徽提出的,他说运煤外轮到码头卸完货后留在舱底的煤打扫出来就是清仓煤,施某提出协议上“废煤”一词要修改,要求按样煤检化验结果写,但张忠徽说海轮上清扫出来的煤都叫废煤,合同上只能怎么写,并保证煤的发热量在5000大卡以上。其和邓锦飞、陈某甲、乔某等人参与其中,按约定事后可拿到60元/吨的好处费。6.证人陈某甲的证言:蔡某讲张忠徽有别人卸完货从船舱清理出来的清仓煤低价出售,规格在每千克5000大卡以上,提议可加价出售,事后会给其提成。王海潮得知后,就和王某等人到北仑与张忠徽签了一份简单协议,并拿着张忠徽给的样品回江苏了。后王海潮退出,王某和施某等人又过来与张忠徽重新订立了合同,施某通过银行将货款汇入张忠徽指定账户后,在去收货时却出了问题,王某和施某等人遂于9月27日晚上到酒店将其和蔡韶辉带到派出所来了。王海潮和施某二人在商谈合同时都提出要看货,但都被张忠徽以无证件不能进港为由推脱了。7.证人乔某的证言:张忠徽讲他父母在宁波港务局工作,可以搞到船舶上清理出来的进口电煤,价格约500元/吨,让其帮忙联系客户。于是其联系了蔡某,蔡某又联系了王某和施某。开始商谈时买方提出看货,张忠徽以办手续麻烦为由没有同意,但让人拿来了样品。在洽谈过程中,张忠徽保证煤发热量在5500大卡以上。施某与张忠徽签定清仓煤买卖合同后,按约定把货款打进其银行账户,该款很快就被张忠徽转走了。后来因为煤的质量问题买方拒收,张忠徽让人把货拉回准备重发,期间其曾多次打电话要张忠徽退钱均被拒绝,张忠徽也没有按约定给其提成。8.证人朱某的证言:张忠徽给王某的样煤是其送往南通市节约能源监测站化验的,结果为5000多大卡/千克,其认为性价比不错,就跟施某一起过来洽谈。张忠徽讲他的煤都是从外轮上清仓出来的原煤,因为从舱底清理下来的煤碎了,所以叫清仓废煤,合同上也只能写废煤,但质量很好,和船上装的煤一样,发热量有5000多大卡,当时姓潘的(注:潘某)也一直在帮张忠徽说话。后来他们去码头看货后提出异议,也是姓潘的在替张忠徽解释。9.合作协议书、补充协议、收条:2011年9月25日,张忠徽与施某签订合同,内容为鉴于张忠徽负责宁波废煤清仓工作,同意将清仓废煤以580元/吨的价格卖给施某;同日张忠徽收取施某现金58元(注:收条上为58元,但双方在笔录中均认可为58万元)。10.施某提供的南通市节约能源监测站检验报告(送样人朱某,报告日期2011年9月23日):送检的样品煤经检测发热量为5008大卡/千克。11.农业银行业务回单证实:2011年9月25日,从施某儿子景巍巍银行卡中有58万元转帐到乔某银行卡上。12.农业银行明细帐、银行卡取款凭条:乔某的银行卡于2011年9月25日开卡后收到汇款58万元,其中的50万元于当日转帐到张忠徽的银行卡,张忠徽当日取款25万元。13.潘某的手机短信:2011年12月11日凌晨,潘某接到乔某转发的关于南通人被骗的短信后,于当日下午将自己的农业银行帐户通过短信发给了张忠徽。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二)2011年9月,被告人张忠徽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经潘某介绍与阮某认识,并初步达成清仓煤购销意向,被告人张忠徽承诺煤发热量在每千克5000大卡以上,并把事先准备好的样品煤给阮某拿去化验,化验结果为煤的发热量5483大卡/千克。2011年9月21日,阮某带被害人周某等人来到北仑与张忠徽洽谈,周某支付给被告人张忠徽定金10万元。2011年9月27日晚,被告人张忠徽将事先以几十元/吨的价格从万华公司购买的每千克发热量不足1000大卡的废煤渣运至阮某租用的北仑穿山深蓝塑业厂内,收取货款l5.8万元,并将10万元的收条骗回。在周某、阮某等人提出货物不是事先约定的“清仓煤”而是废煤渣后,被告人张忠徽以关机等方式逃避周某的联系,拒不退回货款。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忠徽的供述:周某经潘某和阮某介绍来北仑与其洽谈清仓废煤生意,双方约定周某以560元/吨的价格向其购买清仓废煤,周某支付给其现金10万元作为定金(包括场地租金)。送货时周某不在,其他人因为没带钱就给当时在场的潘某写了一张7万元的欠条。潘某没有与其洽谈清仓煤生意,应该不知道废煤的来源,另外潘某曾多次向其借钱。2.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其与阮某合作到北仑与张忠徽、潘某洽谈清仓煤生意,对方讲清仓煤是从船舱上清理出来的剩煤,质量很好,价格便宜,并一再保证煤的发热量在5000大卡以上,符合国家电煤标准,但以码头管理严为由拒绝了他们的看货要求。双方达成购买意向后,其先付了10万元定金给张忠徽。发货当晚由于天黑看不清货,王心良就按约定价格把15.8万元尾款付给了张忠徽。等到第二天天亮,他们发现收到全是一些黑沙,经化验发热量只有274大卡,才发现被骗了。于是其打电话给潘某要对方退款。潘某解释因为个人恩怨要整阮某,但没有想到把其牵涉进去,答应会叫张忠徽退款,但其按照潘某提供的手机号码打电话给张忠徽时,对方已经停机了。3.证人潘某的证言:其向阮某介绍张忠徽有从船上清理下来的清仓废煤出售,质好价低。张忠徽在洽谈中给了阮某一些样煤,经化验质量较好。后阮某又带周某与张忠徽洽谈并达成口头协议,周某向张忠徽支付了10万元货款,发货那天又付了15万余元,但张忠徽发给周某的货质量有问题,周某和阮某等人即打电话或发短信告诉其被张忠徽骗了,要求张忠徽换货或者退款。其也把周某的要求转告给了张忠徽,并于2011年12月11日两次将其银行帐号发短信给了张忠徽,向他讨要周某的25万元货款。4.证人阮某的证言:潘某和张忠徽都讲他们在北仑做清仓废煤业务,所谓清仓废煤就是从船舱上清理出来的剩煤,是通过关系搞出来的,质量很好,发热量有5000大卡左右,价格只有500元/吨。张忠徽还叫人拿来样品煤陪其检验,发热量有5400多大卡/千克,但以外人不能进码头为由拒绝其去看货。其觉得利润空间很大,就在北仑租好场地,并与周某签订合作协议后,一起来到北仑与潘某、张忠徽洽谈,潘某和张忠徽再次强调清仓煤的来源和质量。双方谈好后,周某给张忠徽付了10万元定金,晚上收货时王心良又付了15万余元,但到第二天天亮时却发现货物不对,觉得被骗了,其与潘某联系时对方也不予理睬,估计潘某是因为其他事情对其不满想要报复。5.合作协议、租地协议:阮某于2011年9月16日在本区租赁穿山深蓝塑业厂区内一空地用于堆放煤炭,阮某和周某于2011年9月21日签订合作经营北仑港废煤业务。6.浙江省煤炭地质勘查院煤炭质量检测中心镇海分中心检测报告:阮某于2011年9月17日送验的样品煤(张忠徽提供)发热量为5483大卡/千克,王心良于2011年9月28日送验的样品煤(张忠徽发货)发热量为1269大卡/千克。7.送货单:张忠徽运输到穿山深蓝塑业厂区交付给周某的“煤炭”共重485.71吨。8.手机短信截图(取自潘某手机):周某于2011年10月27日、2012年3月1日将其农业银行帐号发给了潘某;阮某于2011年9月28日发短信给潘某,就购煤被骗之事要求潘某拿出解决方案(退款或者发运合格煤炭)。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三)2011年9月份,被告人张忠徽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经潘某介绍认识被害人诸某,并称可以与诸某做废塑料和清仓煤生意。2011年12月30日,二人签订塑料买卖合同。次日,诸某给被告人张忠徽付款50万元,约定1个月发货。后被告人张忠徽以过年海关出货有问题为由,推迟发货,称煤可以马上发货,承诺煤的发热量在每千克5000大卡以上,并将事先准备好的样品煤交给诸某拿去化验。被告人张忠徽在取得诸某的信任后,于2011年10月14日、2012年2月4日两次与诸某签订清仓煤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530元/吨,被告人张忠徽共收到诸某货款130万元。2012年2月14日晚,被告人张忠徽将事先以几十元/吨的价格从万华公司购买的每千克发热量不足1000大卡的废煤渣按约定运至北仑柴桥在建大榭二桥旁工地。诸某一方发现货物不是事先约定的“清仓煤”而是废煤渣后,要其协商处理此事,张忠徽以关机等方式逃避诸某的联系,拒不退回货款。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忠徽的供述:其经潘某介绍认识诸某,后以宁波市北仑区忠韩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义和诸某所在的杭州海凯能源物资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塑料买卖合同,并收取对方定金50万元,但因各种原因没有发货。后来两家公司又签订了清仓废煤的购买合同,其就把之前收取的50万元转作买煤款,另外又收取了对方30万元定金,还向对方说明是从其他企业清理出来的废煤,但在其发货后,诸某却因煤的质量问题说其诈骗了他们。2.被害人诸某(杭州海凯能源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张忠徽称有一批海关报废塑料和清仓煤要卖,清仓煤就是运煤船卸货后剩下的煤,他有门路可以搞到,并给了其样品去化验。后双方签了两份煤炭合同和一份塑料合同。塑料合同订立次日,其就通过银行给对方汇款50万元。第一份煤合同订立后,其又通过信用社付给对方30万元。第二份煤合同订立后,其付给张忠徽现金100万元,其中80万元是当天从农行取的,另外20万元是亲戚归还的借款。签订合同时张忠徽保证煤的发热量至少在每千克5000大卡以上,收货时却发现被骗了,张忠徽答应第二天过来处理,可第二天却打不通电话,人也找不到了。3.证人潘某的证言:张忠徽告诉诸某清仓煤就是靠关系从船上清理下来的剩煤,所以叫清仓废煤,但质量很好,都是电厂用的,并给了诸某一些煤样去化验。4.证人徐某的证言:2012年2月11日中午,诸某让其陪同送100万元货款到北仑给张忠徽,当时张忠徽和一个姓邬的清点完钱后将钱放在门口的奥迪车上,并写了一张收条给诸某,听张忠徽讲收到钱后几天之内就发煤,估计他们在其来之前都谈好了。诸某是做煤炭生意的,他买来煤再卖给电厂作为电煤使用,中间赚些差价。5.证人邬某的证言:其是张忠徽的驾驶员,诸某是张忠徽的客户,其看到诸某提了一袋钱到张忠徽办公室,当时诸某说是100万元给了张忠徽,当晚张忠徽就打电话叫其带诸某到场地卸货,但他们卸货时都发现煤的质量有问题,诸某拒绝收货,只是为了不使其为难把入库单给签了。后来诸某因为被骗要其把张忠徽找出来,当时张忠徽的电话打不通。事后张忠徽通过其银行账户套现13.8万元。6.证人田某的证言:诸某和高某是其介绍给潘某和张忠徽做清仓煤生意的。潘某讲清仓煤是从外轮上面清扫下来的剩煤,质量很好,发热量在5000大卡以上,价格只有600元左右一吨,因为有些违规,所以叫其在外地帮忙介绍客户。在洽谈中,潘某还拿出一份煤炭质量化验单来证明煤炭质量。高某等人当时提出要看堆煤的仓库,张忠徽和潘某讲仓库被海关监管,外人不能进入,之后张忠徽就叫人拿来样品煤给诸某。诸某被骗后要求对方退还货款,其曾就此事给潘某打电话、发短信协调过。7.合同、合作协议书:张忠徽、诸某各自以单位名义签订了海关报废塑料买卖合同(2011年12月30日签订)、清仓废煤买卖合作协议(分别为2012年2月4日、2月14日签订,2月4日签订的协议双方于2月14日同意作废)。8.称重单13张:证实诸某2012年2月14日收到的清仓废煤的过磅情况,其上有诸某签字“实际按明天化验结果扣除水分结算”。9.农业银行明细对账:诸某妻子庞丽娟的帐户于2012年2月11日支出100万元。10.农业银行业务结算回单、浙江省农村信用社扣款通知书、收条:张忠徽公司于2011年12月31日收到诸某转帐款50万元、于2012年2月7日收到诸某公司转帐款30万元、于2012年2月11日收到诸某现金100万元,合计收到诸某款项180万元。1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身份证复印件:诸某及其公司杭州海凯能源物资有限公司的情况。12.废煤堆照片六张:诸某所收到的煤的情况。13.潘某的短信内容截图:印证田某曾向潘某协商过如何处理诸某被骗之事。1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张忠徽发给诸某的清仓废煤堆放于北仑区柴桥在建大榭二桥工地的情况,并从现场提取样品3份。15.浙江煤炭地质勘查院煤炭质量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经检验,从勘验检查现场提取的3份清仓废煤样品的发热量分别为168大卡/千克、219大卡/千克、208大卡/千克;由诸某公司委托检测的煤发热量为181大卡/千克。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四)2011年9月,被告人张忠徽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经潘某介绍与被害人高某认识。张忠徽承诺煤的发热量在每千克5000大卡以上,并用事先准备好的样品煤给高某化验以骗取高某的信任后,双方初步达成清仓煤购销意向。之后,在2011年10月至2012年1月期间,被告人张忠徽先后收取高某购煤款313万元,并将事先从镇海杨某处购买的88.72吨煤及以几十元/吨的价格从万华公司购买的每千克发热量不足1000大卡的废煤渣运至高某在本区白峰租用的场地,高某一方在验货时发现不是事先约定的“清仓煤”而是废煤渣后,要张忠徽协商处理此事,张忠徽以关机等方式逃避高某的联系,拒不退回货款。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张忠徽的供述:其经潘某介绍认识了杭州欣岚实业有限公司的高某后,与他签订了一份清仓废煤的买卖合同,共收到对方货款313万元(通过刘某甲账户收到高某汇款50万元,通过姚世芳账户收到高某汇款263万元),其中部分钱被其挪用于和高某合作做油生意。其分三次将废煤运至对方租用的位于白峰镇勤丰村的场地,其中部分煤购自于镇海,发货后高某还给其写了欠条。2.被害人高某的陈述:其经田某介绍认识潘某,潘某讲张忠徽在做清仓煤生意,质量很好,发热量在5000大卡以上,价格只有5、6百元/吨。其听说后与田某、潘某一起到北仑与张忠徽洽谈。张忠徽讲他公司有外轮清舱资质,可以弄到清仓煤,发热量在5000大卡以上,双方达成初步合作意向。2011年10月12日,其按张忠徽指定向刘某甲帐户转账50万元,但张忠徽收款后一直未与其公司签订合同,后其又按张忠徽指定向姚世芳账户合计汇款136万元。2011年11月5日,张忠徽以宁波市北仑区忠韩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名义与其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并介绍其与樊某乙签订了场地租赁合同,把位于白峰忠海油库旁边的一块场地租给其公司用于存放张忠徽发来的煤,但张忠徽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发煤。后在其催促下,张忠徽讲煤款164万元已被他拿去买油,并承诺截止2011年12底向其公司支付本息200万元,购煤钱另外安排。2011年12月24日至2011年12月29日,其又按张忠徽要求合计汇款107万元至姚世芳账户用于买煤,张忠徽分别于2011年12月25日、29日晚上发了一些“煤”至其租赁场地。其发现这些煤有问题联系张忠徽时,张忠徽解释货发错了会叫人来换,但要求其继续支付货款,并给其提供了样煤。其看样煤化验结果不错,又汇款20万元到姚世芳账户,张忠徽于2012年1月7日晚上又发了一批煤渣到其租赁场地,但经检验发热量只有几百大卡,根本不能用。其发现受骗后打电话联系张忠徽和潘某,要么联系不上,要么不接电话。张忠徽开始商谈时给过其样煤,当时其觉得不错就没去化验。后因其对第一次发货提出异议后,张忠徽又拿来一些样煤说货发错了,其看到这些样煤化验出来的发热量有4、5千大卡,就继续和张忠徽做生意了。3.证人潘某的证言:高某是其介绍给张忠徽的,二人达成清仓废煤合作意向后,高某汇款50万元至张忠徽指定账户,后来张忠徽又收到高某一些货款。张忠徽讲所谓的清仓废煤,就是从船上清理下来的剩煤,质量很好,都是电厂用的,还给了其样煤化验,发热量在5000大卡以上。4.证人杨某的证言:2011年12月24日左右,张忠徽经朋友介绍以670元/吨的价格向其购买了88.72吨沫煤,发热量在4000大卡左右。发热量500大卡左右的不能叫煤,只能叫煤渣,一般只能和其他泥土混合做砖块,市场价大概30-40元/吨。5.证人刘某甲的证言:2011年10月份,其银行卡在被张忠徽借用期间汇进了50万元。刘某丙是其弟弟,在大榭做煤渣生意。6.证人张某甲的证言:2011年10月,施某因向张忠徽买煤被骗的事情到公安局报案了,期间张忠徽曾找其出面协调,并借用其妻子刘某甲的银行卡汇进过50万元钱。7.证人戚某、刘某乙的证言:2011年12月29日傍晚,其曾到万华公司运了几车黑煤一样的东西到白峰勤丰村的一个堆场。8.证人陈某乙的证言:2011年12月份,其曾驾车从大榭一家发电厂拉了一些煤渣到白峰勤丰村一个堆场。9.证人樊某乙的证言:其出面向史海平租用涉案场地。10.证人田某的证言:高某是其介绍给潘某、张忠徽做清仓煤生意的。听潘某和张忠徽讲,清仓煤是从外轮上面清扫下来的剩煤,价格便宜,发热量在5000大卡以上,质量很好,因为有些违规只能卖给外地企业。在洽谈中,潘某还拿出一份化验单来证明煤的质量好,张忠徽以堆煤的仓库被海关监管为由拒绝了高某现场看煤的请求。11.证人樊某甲的证言:其曾受张忠徽雇用帮他看管油库。1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检验报告:涉案清仓废煤堆放于白峰勤丰村忠海润滑油经营部露天场地,现场提取的三份样品煤经检验,发热量分别为232大卡/千克、174大卡/千克和547大卡/千克。13.高某于2012年1月7日出具的证明和欠条各一张:高某于2011年12月29日向张忠徽买进废煤2300吨,于2012年1月7日向张忠徽买进废煤1300吨,合计总价205万元,已经支付91.5万元,尚欠113.5万元,加上场地租赁费共欠118.9万元。14.宁波北仑白峰过磅单若干:涉案废煤分别于2011年12月29日、12月25日、12月30日、2012年1月7日过磅。1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杭州欣岚实业有限公司的情况。16.电子转帐凭证、收条:张忠徽收到高某支付的定金、货款共计313万元。17.合作协议书、租赁合同:2011年11月5日,张忠徽、高某双方均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张忠徽公司以570元/吨的价格卖给高某公司清仓废煤,高某公司支付定金50万元;高某公司于同日与樊某乙(代表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忠海润滑油经营部)签订场地租赁合同(用于堆放清仓废煤)。18.浙江煤炭地质勘查院煤炭质量检测中心检测报告(高某提供):杭州欣岚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27日送验的样品煤经检测,发热量为4276大卡/千克。19.张忠徽于2011年12月12日出具的承诺书:张忠徽已将杭州欣岚实业有限公司购煤款164万元用于原料油购货款,承诺与高某利益共享,将此购煤款用于油品经营,至2011年12底支付欣岚实业有限公司本息合计200万元,购煤款另行安排。20.租赁合同、收条:史海平、樊某乙于2011年11月15日签订租赁合同一份,樊某乙租赁史海平位于宁波市北仑区白峰忠海润滑油经营部内的场地,期限为2011年11月15日至2012年11月14日,租金15.5万元。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另有一组综合证据证实本案相关事实:1.证人张某乙(万华公司副总经理)的证言:万华公司把处理多余废煤渣的业务承包给了刘某丙,30元/吨,水份较多时25元/吨,这些废煤渣的发热量只有300-500大卡/千克,只能用来做砖块或者水泥的原料。2.证人刘某丙的证言:万华公司平时用来做砖块的废煤渣被其以30元/吨的价格承包处理,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期间,其曾以75元/吨的价格向张忠徽卖过。3.证人陈某丙的证言:其之前曾是张忠徽的女友,2011年7月初,张忠徽以要给陈某丙零花钱为由叫她去办银行卡,之后张忠徽将办好的银行卡拿走了(在张忠徽被扣押的银行卡中被发现)。4.扣押物品清单:案发后,民警从张忠徽处扣押银行卡15张、手机9部、合作协议书2张、收条、借条、租赁合同、称重单等物品,从潘某处扣押手机两部。5.借条一张:潘某于2012年1月21日向张忠徽借款18万元。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张忠徽的前科情况。7.抓获经过陈述笔录:张忠徽的归案经过。8.户籍信息:张忠徽的身份情况。9.万华公司处理废煤渣的单据若干:该公司将废煤渣处理给刘某丙的情况(客户名称显示为刘挺或张某甲)。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诸某辨认出张忠徽、潘某、邬某;高某辨认出张忠徽、潘某;刘某丙辨认出张忠徽;乔某辨认出张忠徽、潘某;蔡韶辉辨认出施某、张忠徽、乔某、陈泽均、王某;施某、王某分别辨认出蔡韶辉、张忠徽、乔某、陈泽均等。11.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清舱煤由其本公司负责清扫和处理,不存在其他第三方进行清扫和处理的情况,货主均有进港证,可随时带领其他人员进入港区堆场。12.宁波市北仑区忠韩船舶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注册情况及公司章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张忠徽,经营范围有船舶配件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建筑装饰材料、电器、五金的零售,船舶油仓清洗,杂货船舶的清仓服务,船舶清洁服务,油污水回收。13.查询、冻结通知书:对张忠徽与本案相关的银行帐户进行查询、冻结的情况。14.手机短信及手机通话记录:证实被害人案发后与潘某联系的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忠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的行为系正常履行合同,不构成诈骗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合同书上虽写的是“清仓废煤”,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该“清仓废煤”应指是从运煤船舶上清理下来的发热量约5000大卡/千克的剩煤,被告人张忠徽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利用对方当事人的信任,故意虚构、歪曲事实,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论处,故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忠徽诈骗犯罪所得的财物,责令退赔。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忠徽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2日起至2025年3月1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忠徽将违法所得的财物退赔给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殷东伟人民陪审员  张秀云人民陪审员  罗亚松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竺露露代书 记员  许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