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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庞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