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411号原告张某。被告王某。本院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助理审判员 庞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