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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保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刘承利与被申请人李云生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承利,李云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215号申请人刘承利被申请人李云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承利与被申请人李云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李云生所有的车牌号冀HXXX**奔腾BXX轿车一辆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刘承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李云生所有的车牌号冀HXXX**奔腾BXX轿车一辆予以扣押,扣押至高寺台信用社院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银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孟庆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