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昌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肖效龙与陈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效龙,陈桂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商初字第21号原告肖效龙。被告陈桂军。委托代理人马瑞和,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效龙诉被告陈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寿跃审 判 员 王坤刚代理审判员 齐登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付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