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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昌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肖效龙与陈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效龙,陈桂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昌商初字第21号原告肖效龙。被告陈桂军。委托代理人马瑞和,昌邑博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效龙诉被告陈桂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效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3元,减半收取181.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寿跃审 判 员  王坤刚代理审判员  齐登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付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