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叶海波与陈云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叶海波;陈云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海民初字第186号原告:叶海波。被告:**军。原告叶海波为与被告**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钱钘独任审判。后依法转换为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叶海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海波诉称:2012年12月9日9时10分,被告**军驾驶浙B×××××号小客车在本市灵桥路南苑饭店路口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让行,与原告驾驶的浙B×××××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认定,被告**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浙B×××××号小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过期,原告车辆未经保险公司定损即送4S店修理,原告支付车辆修理费1100元。现原告起诉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方赔偿原告车辆修理费1100元。被告**军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原告叶海波为证实上述诉请,在本案公开开庭审理过程中,提供了下列证据:证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拟证明事故经过及责任认定情况。证2.修理清单一份、维修发票一张,拟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花去修理费1100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对上述证据均未予以质证,亦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否定,故视为被告**军放弃对原告以上述证据证明其待证事实的质证权利。经审查,证1、证2来源真实、合法,可以反映原告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认定。综合分析上述证据的认证和当事人陈述,现对本案事实认定如下:2012年12月9日9时10分,被告**军驾驶浙B×××××号小客车在本市灵桥路南苑饭店路口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让行,与原告驾驶的浙B×××××号小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认定,被告**军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叶海波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因浙B×××××号小客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已过期,原告车辆未经保险公司定损即送4S店修理,原告支付车辆修理费1100元。庭审中,因被告**军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不成。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事故系被告**军驾驶小客车变更车道时未按规定让行所致,故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认定被告**军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浙B×××××号小客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到期后未及时续保,导致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脱保,故原告主张其车辆修理费1100元由被告**军承担,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告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车辆修理费1100元由被告**军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叶海波车辆修理费1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66583489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俞 洁代理审判员 钱 钘人民陪审员 章大芬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代书 记员 陈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