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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6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王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一初字第00964号原告王某,女,汉族,农民。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何生华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文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