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旬民初字第00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谈宇良与李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宇良,李齐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旬民初字第00515号原告谈宇良,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被告李齐海,男,1995年2月1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谈宇良与被告李齐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谈宇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谈宇良承担。代理审判员 田 拓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卿荣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