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罗龙林与刘峰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龙林,刘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199号申请执行人罗龙林,男,196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峰,男,199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罗龙林诉刘峰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4号作出(2012)安汉刑初字第002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罗龙林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赔偿申请执行人罗龙林经济损失25835.61元,承担执行费29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峰因犯故意伤害罪现于安康监狱服刑。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刘峰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龙林对此表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安汉执字第0019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方荣哲审 判 员 晏 斌代理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瑞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