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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郯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与被告马宗尧、马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马宗尧,马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李永,男,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马宗尧,男,1958年12月27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马冠军,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诉被告马宗尧、马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李永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