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郯民初字第202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永与被告马宗尧、马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马宗尧,马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郯民初字第2023号原告李永,男,1974年8月25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马宗尧,男,1958年12月27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马冠军,男,1982年10月2日生,汉族,郯城县,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诉被告马宗尧、马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合理合法,应予准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保全费520元,由原告李永负担。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