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民初字第233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杜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杜思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2337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正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北平,四川英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思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杜思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罗鑫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谢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