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商初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市万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张广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市万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金宇安装有限公司,张广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669号原告东营市万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永胜路开68号。组织机构代码75638196-6。法定代表人陶国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新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康康,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万XX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被告山东金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大王镇青垦路西侧159号。法定代表人郭宣成,董事长。被告张广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现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市万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山东金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张广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款为由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东营市万达水泥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46元,减半收取157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燕华然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张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