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宁江民诉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上兴与被告朱凯、李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上兴,朱凯,李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江宁江民诉保字第3号申请人陈上兴,男,1950年11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宣修龙,南京市鼓楼区天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朱凯,男,1988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申请人李杨,男。申请人陈上兴与被申请人朱凯、李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上兴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朱凯所驾驶的牌号为苏A×××××号肇事车辆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陈上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即日起,扣押停放在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江宁中队处的牌号为苏A×××××号轿车1辆。申请人陈上兴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汪 印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俞亮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