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当刑初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朱某某等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同双,章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当刑初字第00162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同双,男,1988年12月11日出生于安徽省颍上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08年2月1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4月28日刑满释放。2013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在当涂县看守所。被告人章某甲,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当涂县姑孰镇提署社区翠竹小区9栋202室。2013年2月1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6月1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当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当涂县看守所。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同双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单祥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同双、章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寻衅滋事犯罪事实2012年4月份,任某(已判决)因汽车修理费问题与被害人濮某发生纠纷。同年6月18日0时许,任某得知濮某在当涂县姑孰镇东大街“孙记面馆”吃饭,准备教训一下他,遂邀集尹某、张某某(均已判决)等人,张某某又邀集被告人朱同双、章某甲等人,尹某又邀集骆某(已判决)等人,并伙同任某等人先后赶至“孙记面馆”,任某等人找到濮某后,将濮某强行带出“孙记面馆”,并对濮某拳打脚踢,尹某在濮某肚子上打了两拳。濮某挣脱后沿东大街往北跑,被告人朱同双、章某甲伙同任某、骆某等人在后面追赶,濮某跑至东街欢欢饼屋附近时跌倒在地,朱同双、章某甲伙同任某等人追上濮某对其拳打脚踢。后尹某、任某等人用汽车强行将濮某带至当涂县姑孰镇宝塔村金柱湾宝塔下面。途中,任某从车里拿出一把匕首架在濮某胸口并恐吓他,后尹某从任某手里接过匕首,用匕首将濮某手腕划伤。汽车到达宝塔后,尹某、任某等人强行把濮某拖下车,并对濮某拳打脚踢,后尹某等人又用板凳殴打濮某,把濮某砸倒在地。被告人朱同双、章某甲伙同骆某乘坐张某某的汽车也赶至宝塔,途中张某某将左轮手枪里的子弹扔掉了,到宝塔后,其用枪把子对蹲在地上的濮某的肩膀砸了几下,接着用枪口对着濮某耳朵扣了几下扳机吓唬濮某,并踢了濮某两脚,打了两个耳光。程某、朱某青、朱某(均已判决)也坐车赶到宝塔,程某又打了濮某两个耳光。随后,濮某的朋友刘某赶至宝塔将濮某带至解放军第八六医院治疗。经鉴定,濮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章某甲于2013年2月1日到当涂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投案。同案人赔偿了被害人濮某经济损失25000元。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朱同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上述事实,被告人朱同双、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人任某、张某某、程某、朱某、朱某青、尹某、骆某的供述,被害人濮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同案人的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朱同双的刑事判决书、离监犯综合信息表、归案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开设赌场犯罪事实2012年9月至2013年3月3日,当涂县姑孰镇居民吴某(另案处理)在姑孰镇粮油厂宿舍开设了一个赌场,多次组织张某等人用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并雇用被告人章某甲以及许某(另案处理)等人在赌场里帮忙抽头。期间,吴某共抽头渔利人民币20000余元,被告人章某甲获利4000余元。2013年3月4日,该赌场被当涂县公安局姑孰派出所查获,当场扣押赌具一副、赌资1900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章某甲的亲属代为退出违法所得4000元。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建议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章某甲拘役二个月至四个月,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许某、费某、孔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及清单,书证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同双、章某甲伙同他人持械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分别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同双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章某甲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章某甲与吴某等人系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章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被告人朱同双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被告人章某甲寻衅滋事罪后自首,且在共同犯罪中相对作用较小,开设赌场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从犯,故均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甲的亲属代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同双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19日起至2013年8月18日止。)二、被告人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10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将公安机关扣押的牌九一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将公安机关扣押的赌资1900元及被告人在本院退出的违法所得4000元,予以没收,由办案机关分别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孝荣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曹王献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