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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终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王方建与兰溪市柏社乡王宅村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兰溪市柏社乡王宅村经济合作社,王方建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终字第7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兰溪市柏社乡王宅村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王连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戴禄贵。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军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方建。上诉人兰溪市柏社乡王宅村经济合作社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13)金兰马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兰溪市柏社乡王宅村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兰溪市柏社乡王宅村经济合作社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兰溪市柏社乡王宅村经济合作社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0元,由上诉人兰溪市柏社乡王宅村经济合作社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肖闻审 判 员 郑林军审 判 员 韦红平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