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浔练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倪小明。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沈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