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湖浔练民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浔练民初字第35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倪小明。被告: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属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小明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沈莉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