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富法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01-29
案件名称
黄礼高申请执行吴宗富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礼高,吴宗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富法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黄礼高,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龙万乡华利村12组。被执行人吴宗富,男,197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富顺县富世镇银杏北路21号2栋4单元8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富民保字第12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2年10月9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吴宗富与林玉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富世镇银杏北路21号2栋4单元8号的成套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40.63平方米,产权证号:201007757),并于2013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吴宗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宗富向申请执行人黄礼高偿还借款33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吴宗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吴宗富与林玉英共同所有的坐落于富顺县富世镇银杏北路21号2栋4单元8号的成套住宅一套(建筑面积140.63平方米,产权证号:20100775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腾科审判员 陈志刚审判员 张胜贵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