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法执字第0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周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294号申请人闫某某。被申请人周某某。闫某某申请执行周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申���人闫某某依据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4日作出的(2013)乾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某某返还人民币6000元。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7月4日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初字第00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星审 判 员 赵旭益代理审判员 王 煜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苏朝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