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特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张庆连、张凤真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庆连,张凤真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83民特2号申请人张庆连,男,1948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邹城市人,农民,住邹城市。申请人张凤真,女,1972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邹城市人,农民,住邹城市。委托代理人张光明(特别授权),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庆连、张凤真要求宣告张凤启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庆连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叔侄关系。被申请人的父亲张庆灯是申请人的大哥,1978年6月病逝,其妻1979年5月改嫁,当时张凤启只有7岁,一直由申请人抚养。因张凤启智力××,生活不能自理,2012年5月17日申请人把他安排到邹城市××人托养中心。2013年农历11月12日张凤启走失。申请人在2015年8月13日向岗山派出所报案。经多方查找,现无音信,失踪多年。请求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申请人张凤真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同胞兄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父母早亡,被申请人未曾结婚生育,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张凤启的唯一近亲属,并经村委会指定为张凤启的监护人。鉴于张凤启于2013年11月11日起下落不明,现张凤真亦申请宣告张凤启失踪,并要求作为共同申请人参加张庆连申请宣告张凤启失踪一案的诉讼。申请人对张庆连提出的宣告张凤启失踪没有异议,请求在判决宣告张凤启失踪的同时指定张凤真为张凤启的财产代管人。经查,张凤启,男,197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邹城市人,系申请人张庆连之侄,张凤真之兄,智力叁级××,2013年12月13日(农历十一月十一日)于邹城市××人托养中心走失。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4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凤启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凤启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凤启2013年12月13日走失,下落不明已逾二年,由申请人张庆连、张凤真的陈述,邹城市××人托养中心、邹城市公安局岗山派出所和邹城市钢山街道王兰谷村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证明,以及申请人张凤真张贴的寻人启事、邹城电视台底线播出单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张庆连、张凤真申请宣告张凤启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另外,申请人张凤真请求本院判决时指定其为张凤启的财产代管人,并向本院提供了张凤启所在村民委员会指定张凤真为张凤启监护人的书面证明,张凤真作为张凤启的近亲属,要求指定其为张凤启的财产代管人,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凤启为失踪人。指定张凤真为失踪人张凤启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韩中德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周 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