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2)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海南二中刑终字第118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乐东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乐东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乐东县黄流镇佛老村委会十队。因吸食毒品先后于2005年9月5日和2006年10月9日、2008年5月15日分别被强制戒毒。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乐东县看守所。乐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乐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3年5月13日��出(2013)乐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缴获的违禁品海洛因0.39克、手机一部及刀片等物品予以没收。被告人黄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判认定其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黄某某在上诉期满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置,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3)乐刑初字第15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明亮审判员 潘心情审判员 周永高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陈焕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