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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法民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与梁红英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梁红英

案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法民初字第49号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于殿利,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耘,重庆泽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妍,女,汉族。被告梁红英,个体经营户,地址:广安市。委托代理人张冬林,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江,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红英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13日受理后,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本院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商务印书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胡 成代理审判员 成 琪人民陪审员 蒋有富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曹 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