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执民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刘丽萍、何水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丽萍,何水红,宣小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绍执民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刘丽萍,女,195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何水红,男,196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宣小平,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诸暨市。刘丽萍与何水红、宣小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绍兴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2)绍裁字第192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何水红、宣小平未自动履行裁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刘丽萍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2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何水红、宣小平人民币200万元,不足部分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云水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寿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