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民一初字第0174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沈建文与张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建文,张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一初字第01749号原告:沈建文,女,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委托代理人:张家合,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副,男,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建文诉被告张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建文于201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张副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沈建文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立即冻结被告张副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4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继成名下位于合肥市蒙城北路2055号华孚商业广场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姜文强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虞 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