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刑一终字第0016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XX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辛某某,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刑一终字第0016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某某。系本案被害人。原审被告人XX,无业。2004年7月23日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被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8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12年9月1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未央区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未刑初字第00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41192.43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XX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辛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和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辛某某撤回上诉。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3)未刑初字第00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斌代理审判员 屈红英代理审判员 李欣烨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