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城民初字第01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董振与陈鹏、张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振,陈鹏,张妮,陈家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城民初字第0199号原告董振,居民。被告陈鹏,居民。被告张妮,居民。被告陈家伟,居民。原告董振与被告陈鹏、张妮、陈家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3年7月4日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我国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振撤回对被告陈鹏、张妮、陈家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虎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李胜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