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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1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疃信用社威海路分社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疃信用社威海路分社,李刚,葛英姿,张代河,张恒品,于光,张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074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家疃信用社威海路分社。被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葛英姿。被执行人张代河。被执行人张恒品。被执行人于光。被执行人张启明。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纠纷纠纷一案,案号(2012)西商初字第793号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向我院申请撤销对该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字第793号判决书予以执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李 杰审判员  周礼建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于易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