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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商外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宁波益达铸业有限公司与BDC贸易有限公司、SCHUEBELBERNDWOLFGANG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BDC贸易有限公司,宁波益达铸业有限公司,SCHUEBELBERNDWOLFGANG

案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商外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BDC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SCHUEBELBERNDWOLFGANG。委托代理人:程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益达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红伟。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姚健洁。原审被告:SCHUEBELBERNDWOLFGANG。委托代理人:施晓。上诉人BDC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宁波益达铸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SCHUEBELBERNDWOLFGANG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甬商外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过程中,上诉人BDC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BDC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BDC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420元,减半收取2710元,由上诉人BDC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健芳代理审判员  孙伊涵代理审判员  沈国建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丁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