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执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临执字第194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全XX,秦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194号申请执行人全XX,女,1978年5月17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临桂县四塘乡X家村委会X村*号。被执行人秦XX,男,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为临桂县四塘乡X家村委会X村*号。全XX与秦XX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临桂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临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上述判决书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2012)临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电付执行员 褚钟光执行员 马竹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杨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