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柘民初字第778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常洪峰、索凤勤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柘民初字第778号原告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福根,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兆涛,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费春光,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常洪峰,男,住柘城县。被告索凤勤,女,住柘城县。原告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简称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常洪峰、索凤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余甫友依法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5月被告常洪峰从原告公司购买山东临工装载机一台,车价28.5万元。2010年6月与光大银行丰产路支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贷款20万元,期限24个月,到期后被告未能如数归还,保人该公司为其垫付本息合计105560元。为此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垫付款105560元及违约金3万元。二被告辩称:欠原告款是事实,因我的车出事故啦,无能力偿还,啥时有钱喽给他们。根据原、被告诉辩意见,本庭归纳焦点为:二被告是否应偿还原告欠款105560元及违约金3万元。原、被告双方对本庭归纳焦点均表示无异议。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银行按揭销售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间买卖合同关系,车辆总价额为28.5万元。2、个人贷款合同。证明被告常洪峰于2010年6月10日与光大银行签订个人贷款合同,贷款20万元。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债权文书公证书,证明被告常洪峰与光大银行丰产路支行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经过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公证。4、垫款凭证。①2010年7月27日原告代被告还款9200元。②2010年8月31日原告代被告还款8900元。③2011年4月19日原告代被告还款6000元。④2011年5月20日原告代被告还款16300元。⑤2011年11月28日原告代被告还款2200元。⑥2012年2月29日原告代被告还款27025元。⑦2012年5月22日原告代被告还款27000元。⑧2012年6月28日原告代被告还款8935元。以上合计105560元。证明原告代被告向光大银行还款的事实。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二被告提供的证据有:还款票据九张。证明二被告已还款118500元。原告对二被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通过庭审质证,原、被告对于对方提供的证据表示无异议,予以确认。依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0年5月份,被告常洪峰从原告处购买山东临工装载机一台,车架号为91079053,车价款28.5万元。因资金不足,2010年6月10日被告与光大银行丰产路支行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贷款20万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自2010年6月10日至2012年6月10日止。河南通冠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担保,并经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进行了公证,先后被告已归还贷款118500元,后因被告车辆出事故,该款到期无能力偿还。保人机械有限公司代为被告垫付本息合计105560元,原告找被告追要为其垫付的款项,而被告以家庭困难为由拒不偿还,双方形成纠纷,而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欠款及违约金135560元。本院认为:被告贷款买车,未按期还款,原告先后多次找被告还款10556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认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欠款105560元,予以支持。因被告车辆出现交通事故,违约金调整为1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常洪峰赔偿原告105560元、违约金15000元,被告索凤勤负有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请。诉讼费3011元由被告常洪峰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甫友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高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