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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蔡甸执字第003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1-15

案件名称

彭元成与武汉铁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元成,武汉铁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C}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蔡甸执字第00340-1号申请执行人彭元成。被执行人武汉铁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广场花城1栋3单元1002室。法定代表人徐承志,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2)沈高开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调解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彭元成与被执行人武汉铁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沈高开民初字第1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蔡建平审判员  甘 彬审判员  刘洪新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何晓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