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王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临刑初字第2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3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抓获并羁押,同月6日被临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磁县看守所。临漳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3)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文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11月4日下午,伙同他人一起到临漳县临漳镇××局家属院,从张某某家中偷走一台联想牌黑色电脑主机和显示器等物品。经临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脑价值3738元。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某供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王某某窜至临漳县临漳镇××局家属院,从张某某家中盗窃一台联想牌黑色电脑,价值3738元。案发后已将赃物追退失主。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2、物价鉴定报告证实,被盗的联想牌电脑价值3738元。3.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4.领取证明证实,张某某于2011年7月19日´ÓÁÙÕÄÏØ¹«°²¾Ö³ÇÇøÐ̾¯Öжӽ«±»µÁµÄÁªÏëÅÆµçÄÔÁì×ß¡£5.张某某证实,2009年11月4日ÏÂÎçËý¼Ò±»µÁÁË£¬±»µÁÎïÆ·ÓÐÏֽ𡢽ð½äÖ¸¡¢½ðÏîÁ´¡¢ÊÖïí¼°ÁªÏëÅÆµçÄÔµÈÎïÆ·¡£6.王某某供认盗窃电脑的事实。7、并有辨认笔录、抓获证明、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3日起至2013年7月1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审 判 长 李海霞代理审判员 黄强强代理审判员 陈迪波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王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