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北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宫某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宫玉美,傅守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北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宫玉美。被执行人傅守香。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赡养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2013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以其申请执行前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其本次申请执行的全部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申请执行人宫玉美申请执行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五终字第37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本次申请内容的执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斌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邱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