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065-2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闭元英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闭元英,新佳合五金塑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065-2号申请执行人闭元英。被执行人新佳合五金塑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第三工业区38栋。法定代表人周祺滔,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闭元英与被执行人新佳合五金塑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沙井)案1657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新佳合五金塑料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财产(以人民币22186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慧玲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黄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