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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许县行初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子杰与许昌县人民政府、许昌县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子杰,许昌县人民政府,许昌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许县行初字第53号原告张子杰,男,汉族,52岁,住河南省许昌县,系许昌县食品公司职工。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庚辰,任县长。被告许昌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程伟功,任局长。原告张子杰诉被告许昌县人民政府、许昌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由于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原告于2013年7月4日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子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王保建审判员  杨合庆审判员  朱纪坤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史丰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