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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黄中亮与深圳市鑫爱家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中亮;深圳市鑫爱家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四初字第943号原告黄中亮,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深圳市鑫爱家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明路雷圳大厦3003-1。法定代表人樊昕。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中亮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按四分之一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 玉 琴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蔡穗(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