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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二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符莹江与徐玉宝与王廷峰物权确认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莹江,徐玉宝,王廷峰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299号原告符莹江。委托代理人林家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宝。被告王廷峰。委托代理人吴孔军,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符莹江与被告徐玉宝、王廷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莹江撤回起诉。本案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符殷娇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