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民二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符莹江与徐玉宝与王廷峰物权确认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符莹江,徐玉宝,王廷峰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二初字第299号原告符莹江。委托代理人林家旺,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玉宝。被告王廷峰。委托代理人吴孔军,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符莹江与被告徐玉宝、王廷峰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且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符莹江撤回起诉。本案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符殷娇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记员 吴雅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