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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开良与沈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开良,沈奔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王开良。委托代理人:闫振。被告:沈奔。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开良与被告沈奔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开良以主体有误为由,于2013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沈奔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条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开良撤回对被告沈奔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开良负担。审 判 员 朱宗游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代书记员 王萍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