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904号

裁判日期: 2013-07-0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赵江林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江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刑初字第904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江林,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土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德江县,在深圳市无固定住所。因本案于2013年4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4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公一刑诉(2013)4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江林犯盗窃罪,于2013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淑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江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赵江林来到深圳市福田区曼哈数码广场门口人行道处,从被害人郭某左口袋内扒窃了一部苹果4代手机,正准备逃离现场时被郭某发现,后在逃跑过程中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巡防员抓获,被盗手机亦被缴回。经鉴定,涉案手机价值人民币15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江林以往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冯某、董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的身份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价格证结论书,监控录像及截图,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江林无视国家法律,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江林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江林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江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2日起至2013年10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宋文凯二〇一三年七月四日书 记 员  刘飞飞 百度搜索“”